新府办〔2011〕88号
关于加强餐饮业潲水油管理工作的通知
县有关单位:
为加强餐饮业产生的潲水、废弃油脂(俗称“潲水油”)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潲水油的概念
本通知所称潲水油主要指餐饮业(含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潲水中所含的“潲水油”、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地沟油”、以及其他不能再作食用的动植物油脂等餐饮废弃食用油脂。根据
二、规范产生管理
(一)餐厨垃圾分类放置。餐饮业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产生的潲水、废弃油脂应当与其他餐厨垃圾分别进行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二)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县环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三)禁止将餐饮潲水油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饮潲水(油)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饮潲水(油)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县环保部门负责)
(四)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潲水油喂养畜禽。(县畜牧兽医渔业部门负责)
三、规范回收管理
(一)规范潲水油回收单位主体资格。从事潲水油收集、贮存(含回收)的单位必须取得县环保、工商部门许可和登记。(县环保、工商部门负责)
(二)加强潲水油回收的监督管理。回收企业要与餐饮企业签订收运合同,并建立收运台帐(样式见附件1);回收企业收运的餐饮潲水油、废弃油脂只能供应给取得县环保、工商部门许可和登记的废弃油脂加工企业并签订相关合同,建立供应台帐(样式见附件2)。(县环保部门负责)
(三)打击未经批准的个人或单位从事餐饮潲水油的回收行为。(县环保、工商部门负责)
四、规范加工管理
(一)规范潲水油加工单位主体资格。从事潲水油处理、处置(含加工)的单位须取得县环保、工商部门许可和登记。(县环保、工商部门负责)
(二)加强潲水油加工的监督管理。废弃油脂加工单位要建立加工台帐(样式见附件3),如实记录处理或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及加工后的销售去向、数量等情况;依法处罚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弃油脂回收加工企业。(县环保部门负责)
五、打击取缔非法窝点
打击取缔潲水油非法回收、加工窝点。对证照不全的潲水油回收、加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经县环保、工商部门验收符合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经营,严格落实潲水油收运及销售台帐制度,重点监管潲水油的去向。县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的潲水油回收、加工点,坚决予以取缔。(县环保、质监、工商部门负责)。
附件:1.餐饮业潲水油收运联单
2.餐饮业潲水油供应联单
3.餐饮业潲水油加工台账
二○
附件1
餐饮业潲水油收运联单
No :
收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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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运车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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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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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
收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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潲 水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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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油脂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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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量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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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运单位(签章): 产生单位(签章):
收运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三联;第一联由收运单位保存,第二联由产生单位保存,第三联由收运单位每月交县环保局保存。
附件2
餐饮业潲水油供应联单
No:
被供应(加工处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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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收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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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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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
采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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潲 水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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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油脂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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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量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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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处置单位(签章): 收运单位(签章):
收运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三联;第一联由加工处理单位保存,第二联由收运单位保存,第三联由加工处理单位每月交县环保局保存。
主题词:环保 潲水油△ 管理 通知
附件3
餐饮业潲水油加工台账
加工处理单位名称:
原料来源 |
原料种类数量 |
产品种类和数量 |
销售到何 地何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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潲水油 (吨) |
废弃油脂(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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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二联;第一联由加工处理单位保存,第二联交由县环保局备案。